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东莞信托·宏信-恒丰润集团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东莞信托·宏信-恒丰润集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约定,东莞信托于2015年4月17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宏信-恒丰润集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5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代表8630万份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占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57.53%。在本次受益人大会中,参加大会的受益人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占本次表决份额的97.68%。同意通过如下决议:
回购方担保条件变更:
原有风险控制措施: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6个月内回购方或第三方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人民币2.4亿元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即2015年4月17日前需落实不动产抵押)。
现本信托计划申请延迟至2015年6月2日前,由回购方或第三方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人民币2.4亿元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
会议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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