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东莞信托·宏信-恒丰润集团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东莞信托·宏信-恒丰润集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现拟召开2015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审议以下信托计划变更事项:
回购方担保条件变更:
原有风险控制措施:在本信托计划成立后6个月内回购方或第三方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人民币2.4亿元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即2015年4月17日前需落实不动产抵押)。
现本信托计划申请延迟至2015年6月2日前,由回购方或第三方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人民币2.4亿元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
本受益人大会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应当由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通过。
请予审议。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