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我司发行管理的“东莞信托•鼎信-达利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于2016年12月16日与东莞市承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承景实业)签订的转让协议,承景实业享有在18个月内受让本信托计划持有宁波汇融沁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汇融沁誉)6.71亿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优先权,约定转让总价款6.71亿元。截至2017年9月4日,承景实业已提前支付完全部转让价款6.71亿元(共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于2017年8月11日支付3.3亿元,第二次于2017年9月4日支付3.41亿元)。因此,我司已依据转让协议,向承景实业转让我司持有汇融沁誉6.71亿元有限合伙财产份额。
由于承景实业于2017年9月4日提前行权完毕,“本信托计划”合计已收回了6.71亿元投资本金,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这些收回的资金将优先用于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信托本金。该次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的优先信托份额为0。同时根据本信托计划劣后委托人的要求,剩余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股权、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等)已原状分配给回劣后委托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正式结束,并全部退出有限合伙企业。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