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东莞信托·汇信-华安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东莞信托·汇信-华安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约定,受托人于2015年11月26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东莞信托·汇信-华安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5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代表4590万份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占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100%。在本次受益人大会中,参加大会的受益人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占本次表决份额的100%。形成如下决议:
(一)延长信托期限:信托计划期限延长三年,至2018年11月30日。(原到期日转为开放日,净值归一,所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分红)
(二)资产管理人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三)原信托资金用于委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专户理财,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债券逆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股票投资比例为委托财产净值的0-100%,债券及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委托财产净值的0-10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委托财产净值的3%。”变更为:
信托资金用于委托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进行专户理财,投资范围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等法律规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
{ruguo:pager}(1)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的0-100%;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的0-100%。
(3)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的投资比例为信托财产的0-100%。
若受托人没有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资格,暂不投资,待申请资格或法律允许后才进行投资。
上述投资比例可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原信托计划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在委托财产委托投资期内每年收益率超过8%(不含8%)的前提下,对超额收益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业绩报酬。其中,对超过8%(不含8%)的收益部分提取20%。
业绩报酬=
其中:
A为业绩报酬计提日委托财产净值;
B为业绩计提日按基准收益率计算的委托财产净值,B=期初委托财产净值×(1+8%)”
变更为——“在委托财产委托投资期内每年收益率超过8%(不含8%)的前提下,对超额收益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业绩报酬。其中,对超过8%(不含8%)的收益部分提取15%。
业绩报酬=
其中:
A为业绩报酬计提日委托财产净值;
B为业绩计提日按基准收益率计算的委托财产净值,B=期初委托财产净值×(1+8%)”
(五)增加信托业绩报酬:信托业绩报酬按照信托计划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数值的1/3收取。
{ruguo:pager}(六) 开放日:由“信托项目在存续期间每年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信托项目成立日的每年对应日(即11月30日,首次开放日为2012年11月30日),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前申请认购或赎回信托份额。”变更为——“信托计划在存续期间每年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信托计划成立运作起始日的每年对应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前10个工作日内申请认购或赎回信托份额,开放日认购和赎回信托份额按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执行,认购及赎回确认以受托人确认为准。”
会议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