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东莞信托·汇信-信诚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东莞信托·汇信-信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约定,东莞信托于2014年11月12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东莞信托·汇信-信诚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4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代表1760万份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占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54.83%。在本次受益人大会中,参加大会的受益人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占本次表决份额的100%。同意通过如下决议:
1、信托计划期限变更
信托计划期限变更为36个月,每年开放一次。变更后,信托计划期限延长至2016年11月13日。
2、信托税费及信托收益的计算、计提及支付方式变更:
2.1 保管费
(1)保管费计算方法
保管费以信托资金为基数,按照0.04%的年费率,每日计提。
(2)保管费的支付方式
保管费以在信托计划成立日的每年对应日为支付基准日,于支付基准日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划款至保管银行指定账户,最后一期的保管费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后支付。
2.2 信托报酬
2.2.1 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
信托报酬由固定信托报酬及信托业绩报酬构成,具体如下:
(1)固定信托报酬:以信托资金为基数,按照0.7%的年费率和实际天数每日进行计提。
(2)信托业绩报酬:在委托财产委托投资期内每年收益率超过8%(不含8%)的前提下,对超额收益部分按照6%计算业绩报酬,于每个支付基准日计提。
2.2.2 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
(1)固定信托报酬:以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开放日为支付基准日,于支付基准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通过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划款至受托人的银行账户,最后一期的固定信托报酬在完成约定的清算程序后支付。
(2)信托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在每个支付基准日计提,并于支付基准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通过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划款至受托人的银行账户,最后一期的业绩报酬在完成约定的清算程序后支付。
2.3委托资产管理费及资产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承担及核算
2.3.1资产管理费。受托人委托资产管理人进行专户理财,资产管理费按委托协议约定由委托财产支付。资产管理费具体包括:
(1)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的0.8% 年费率计提,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0.8% ÷当年天数。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的年费率0.15%计提,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托管费=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0.15%÷当年天数
(3)其他费用包括专户理财的证券交易费用、委托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3.2 资产管理人业绩报酬
在委托财产委托投资期内年收益率超过8%(不含8%)的前提下,对超过8%的收益部分提取14%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
其中:
An为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业绩报酬前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Bn为业绩报酬计提日按基准收益率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其计算方法为:
当年实际天数以365天计算;
C0-每个封闭期起始日委托财产的资产净值;
Ct-该封闭期内第t笔现金流量净额(仅包括委托人追加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基金运营的资金流动,委托人追加资金时Ct为正值);
Dt-该封闭期内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距离该封闭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自然天数(包括最后一天,但不包括第t笔现金流发生当日);
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于年化收益率8%。
业绩报酬计提日指以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支付基准日,业绩报酬于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并于业绩报酬计提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业绩报酬的支付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在复核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3、变更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变更为——
“投资范围:股票(包括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融券回购、固定收益品种(债券(包括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现金。
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委托财产的0-100%,固定收益品种投资比例为委托财产的0-100%,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为委托财产的0-100%。
投资限制:买入时,单只股票市值占信托财产总值不得超过50%;持有单只股票或证券投资基金数量不能超过该股票流通股或基金规模的5%;买入时,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20%。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交易目的,在任何交易日的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专户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
4、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方案变更
本信托计划没有预期收益,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信托收益取决于专户理财的运作业绩,因此存在信托收益为零或者亏损的可能,信托计划将于到期日进行清算,并将信托利益支付受益人。
更改后的信托收益计算方法和分配方式为——
信托计划在存续期间每年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信托计划成立运作起始日的每年对应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前10个工作日内申请认购或赎回信托份额,开放日认购和赎回信托份额按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执行,认购及赎回确认以受托人确认为准。
4.1 信托收益计算方式
信托利益=信托单位份数×信托单位净值。
4.2 信托收益分配方式
(1)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的,受托人审核同意其赎回申请后在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其支付赎回的信托单位享有的信托利益。
(2)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其终止时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的信托利益。
5、同意经过上述修改后的信托文件及其附件
该信托文件及其附件于2014年11月13日正式生效,在信托文件生效前,本信托项目产生的所有信托税费(含信托及资产管理人业绩报酬)按原方案计提至2014年11月13日(不含),并在该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会议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