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信托·汇信-泓德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4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东莞信托·汇信-泓德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东莞信托·汇信-泓德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约定,现拟召开东莞信托·汇信-泓德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4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审议以下信托计划变更事项:
<!--[if !supportLists]-->1. <!--[endif]-->增设认购费
推介期认购信托单位或开放日认购信托单位时,委托人需要额外一次性支付认购费,认购费用为信托资金的1%,由受托人支配。受托人对经审核的委托人有权对其认购费进行减免。
<!--[if !supportLists]-->2. <!--[endif]-->信托税费及信托收益的计算、计提及支付方式变更如下:
2.1 保管费
(1)保管费计算方法
保管费以信托资金为基数,按照0.1%的年费率,每日计提。
(2)保管费的支付方式
保管费以在信托计划成立日的每年对应日为支付基准日,于支付基准日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划款至保管银行指定账户,最后一期的保管费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后支付。
2.2 信托报酬
(1)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
信托报酬以上一个自然日的信托资产净值为基数,按照 1 %的年费率,每日计提。
(2)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
信托报酬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每年对应日为支付基准日,于支付基准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通过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划款至受托人的银行账户,最后一期的信托报酬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后支付。
2.3 普通信托利益
2.3.1 计算方式
普通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信托单位份数×信托单位净值。
2.3.2 分配方式
(1)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的,受托人审核同意其赎回申请后在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其支付赎回的信托单位享有的信托利益。
(2)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其终止时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的信托利益。
2.4 特定信托收益
特定信托收益包括固定特定信托收益及浮动特定信托收益。
2.4.1 固定特定信托收益
固定特定信托收益以上一个自然日的信托资产净值为基数,按照1%的年收益率计算,每日计提。
固定特定信托收益以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首月20日为支付基准日,并于支付基准日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划款至特定受益人的指定账户。最后一期的固定特定信托收益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后支付。
2.2.2 浮动特定信托收益
浮动特定信托收益=
在上述公式中:
①
②
③
④ R为比较基准收益率,R=5%×D÷365,其中D为上一个计提浮动特定信托收益的开放日至本开放日(或终止日)的天数,首次计提从2014年7月25日之后的首个开放日起计算。
⑤ 如果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在该开放日不享有浮动特定信托收益。
以开放日作为支付基准日,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浮动特定信托收益(如有)通过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划款至特定受益人的指定账户。最后一期的浮动信托收益(如有)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后支付。
<!--[if !supportLists]-->3. <!--[endif]-->增加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
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及信托计划的运行情况,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if !supportLists]-->4. <!--[endif]-->延长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延长五年,至2019年7月25日。
<!--[if !supportLists]-->5. <!--[endif]-->变更投资限制:
原条款“按成本计算,本计划持有单只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的50%”,变更为“按市值计算,本计划持有单只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的50%”
6、同意经过上述修改后的信托文件及其附件
该信托文件及其附件于2014年7月25日正式生效,在信托文件生效前,本信托项目产生的所有信托税费(含信托业绩报酬)计提至2014年7月25日(不含),并在该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本次受益人大会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应当由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通过。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