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东莞信托·汇信-华安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东莞信托·汇信-华安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约定,受托人于2012年11月23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东莞信托·汇信-华安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2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会议通过《东莞信托·汇信-华安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2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东莞信托·汇信-华安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2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
2012
年11月28日
附件:
关于东莞信托·汇信-华安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12
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
东莞信托·汇信-华安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信托计划约定,于2012年11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2012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代表 10030 万份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占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 100% 。在本次受益人大会中,代表 10030 万份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表决同意以下议案,占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 100% 。形成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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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莞信托·汇信-华安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延长36个月,即延期后到期日为2015年11月30日。
2
、新增开放日:信托项目在存续期间每年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信托项目成立日的每年对应日(即11月30日,首次开放日为2012年11月30日),委托人可在开放日前申请认购或赎回信托份额。
3
、
取消信托业绩报酬。
4
、调整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在委托财产委托投资期内每年收益率超过8%(不含8%)的前提下,对超额收益部分按20%收取。
5
、分红设置:每年开放日进行一次信托收益分配(如有),分配金额为信托单位净值超过1的部分,信托收益分配后信托单位净值回归为1。
6
、经过上述修改后的信托计划合同及附件。
会议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2012
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