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东莞信托·宏信-同舟化工2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于2016年5月23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东莞信托·宏信-同舟化工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6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代表5000万份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占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100%,本次受益人大会有效。其中代表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5000万份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同意本议案,占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信托单位的100%,形成如下决议::
1、信托计划期限延长18个月,即信托计划到期日从原来的2016年5月27日调整为2017年11月27日。
2、于2016年5月27日增设收益结算日。
3、东莞市合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调整后的信托计划到期日2017年11月27日前溢价回购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的29.5%股权的股权收益权。
本受益人大会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份额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会议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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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