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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信托·恒信-恒丰浩森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东莞信托·恒信-恒丰浩森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8921日提前终止。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于2018921日立清算小组,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本信托计划分5次募集,实收信托规模8000万元,于    2017328日正式成立。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向为:运用信托计划不多于8000万元的信托资金向东莞市恒丰浩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闲置期间可用于银行存款。

    2018921日,借款人按信托计划约定条件全额结清贷款本息,该信托计划提前结束。

二、信托计划的管理

我公司自成功发行该信托计划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尽职管理信托财产。

在账务管理方面,我公司严格执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信托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的核算,本计划的账户严格与我公司的自营及其他信托账户分开管理,并按季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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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收益及分配

本信托计划的损益详见下表。本计划在存续期内合计取得收入人民币11,273,434.26元,受托人合计向全体受益人分配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6,362,509.09元。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计算表

 

 

单位:

开始日期:

2017328

结束日期:2018921

序号

项目

本期数

1

一、营业收入

11,273,434.26

2

利息收入

11,273,434.26

3

    其中:贷款利息收入

11,219,436.15

4

          存款利息收入

53,998.11

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0.00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0.00

7

          其他利息收入

0.00

8

租赁收入

0.00

9

投资收益

0.00

10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0.00

11

          收益权投资

0.00

12

          其他投资收益

0.00

13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0.00

14

其他收入

0.00

15

二、营业支出

4,910,925.17

16

管理费用

4,896,806.37

17

     其中:受托人报酬

4,839,880.83

18

           银行结算费

392.42

19

           银行托管费

36,357.20

20

           印刷费

0.00

21

           差旅费

14,975.92

22

           律师费

1,200.00

23

           代理手续费

0.00

24

           服务费

0.00

25

           其他

4,000.00

26

营业税金及附加

14,118.80

27

资产减值损失

0.00

28

其他费用

0.00

29

三、信托净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6,36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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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关于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受托人信托报酬:用于向受托人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应当取得的报酬。依据信托合同第十条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五条的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报酬包括固定信托报酬及浮动信托报酬。固定信托报酬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信托资金为基数,按照3.6%的年费率和实际天数按日计算,一年按365天计算。本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类信托收益在偿付信托文件规定的全部信托税费、信托费用(除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外)和负债(如有),并按照受益人预期收益率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后仍有剩余的,该剩余部分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受托人累计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4,839,880.83元。

2.          银行结算费:本信托计划累计支付银行结算费392.42元。

3.          银行保管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履行保管信托财产之责任的第三方托管银行而支付的服务费用,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为中信银行。依据信托合同第十条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五条的规定,以及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定的《保管协议》,银行保管费以信托资金为基数,按照0.04%的年费率和实际天数按日计算,一年按365天计算。本信托计划累计向托管银行支付保管费36,35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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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差旅费:用于向受托人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用。依据信托合同第十条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五条的规定,本信托计划累计支付差旅费14,975.92元。

5.          律师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和提供法律咨询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为本信托计划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依据信托合同第十条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六条的规定,本信托计划累计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1,200.00元。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受托人应当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在收到清算报告二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201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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