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东莞信托·恒信-安德烈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7年12月11日提前终止。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于2017年12月11日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本信托计划分1次募集,实收信托规模1800万元,于 2017年6月28日正式成立。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向为:运用不多于5200万元的信托资金向东莞市安德烈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贷款,其中1800万元用于置换借款人已收购的幼儿园所对应的股东再投入款项而形成的股东借款,另外的3400万元用于置换东莞农商行向借款人发放的3400万元贷款余额。经调查借款人银行流水,已发放的1800万元用于置换借款人的股东借款,符合贷款发放约定的用途要求。
2017年12月11日,借款人按信托计划约定条件全额结清本息[l1] ,并于当天向本信托足额缴付完毕,该信托计划提前结束。
二、信托计划的管理
我公司自成功发行该信托计划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尽职管理信托财产。
{ruguo:pager}在账务管理方面,我公司严格执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信托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的核算,本计划的账户严格与我公司的自营及其他信托账户分开管理,并按季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三、信托收益及分配
本信托计划的损益详见下表。本计划在存续期内合计取得收入人民币1,609,723.86元,受托人合计向全体受益人分配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564,854.80元。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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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元 |
开始日期 |
2017年6月28日 |
结束日期:2017年12月11日 |
序号 |
项目 |
本期数 |
1 |
一、营业收入 |
1,609,723.86 |
2 |
利息收入 |
997,723.86 |
3 |
其中:贷款利息收入 |
996,000.00 |
4 |
存款利息收入 |
1,723.86 |
5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
0.00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
0.00 |
7 |
其他利息收入 |
0.00 |
8 |
租赁收入 |
0.00 |
9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0.00 |
10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0.00 |
11 |
收益权投资 |
0.00 |
12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0.00 |
13 |
其他投资收益 |
0.00 |
14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0.00 |
15 |
其他收入 |
612,000.00 |
16 |
二、营业支出 |
1,044,869.06 |
17 |
管理费用 |
1,044,869.06 |
18 |
其中:受托人报酬 |
1,036,660.54 |
19 |
银行结算费 |
765.00 |
20 |
银行托管费 |
3,274.52 |
21 |
印刷费 |
369.00 |
22 |
差旅费 |
0.00 |
23 |
律师费 |
1,200.00 |
24 |
代理手续费 |
0.00 |
25 |
服务费 |
0.00 |
26 |
其他 |
2,600.00 |
27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0.00 |
28 |
资产减值损失 |
0.00 |
29 |
其他费用 |
0.00 |
30 |
三、信托净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564,854.80 |
上表中关于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受托人报酬:用于向受托人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应当取得的报酬。依据信托合同第十条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五条的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报酬包括固定信托报酬及浮动信托报酬。固定信托报酬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信托资金为基数,按照3.0%的年费率和实际天数按日计算,一年按365天计算。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个收益结算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类信托收益在偿付信托文件规定的全部信托税费、信托费用(除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外),并按照受益人预期收益率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后仍有剩余的,该剩余部分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受托人累计收取信托报酬1,036,660.54元。
2. 银行结算费:本信托计划累计支出银行结算费765.00元。
3. 银行托管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履行保管信托财产之责任的第三方托管银行而支付的服务费用,本信托计划的托管银行为中信银行。依据信托合同第十条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五条的规定,以及受托人与托管银行签定的《保管协议》,以信托资金的0.04%计算,本信托计划累计向托管银行支付托管费3,274.52元。
4. 印刷费:本信托计划累计支付印刷费用369.00元。
{ruguo:pager}5. 律师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和提供法律咨询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为本信托计划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依据信托合同第十条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七条的规定,本信托计划累计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1,200.00元。
6. 其他费用:本信托计划累计支付其他费用2,600.00元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受托人应当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在收到清算报告二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