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东莞信托·恒信-富华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于2016年5月19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东莞信托·恒信-富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6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代表9100万份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占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50.55%,本次受益人大会有效。其中代表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8500万份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同意本议案,占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信托单位的93.41%,形成如下决议::
《信托合同》第七条中的“风险保障措施”第(2)条即“由卢金兰提供其持有的东莞市富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10%股权作质押担保”,第(4)条即“首笔贷款发放后两个月内,卢淦波及东莞市丰华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提供其持有的东莞市富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38.7%股权和51.3%股权作质押担保”,作如下变更。
(1)由东莞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位于东莞市莞城区东纵大道,土地使用权证为东府国用(2014)第特226号,面积7801.14㎡,评估价值663.1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或第三方可提供不低于原抵押物价值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置换原抵押物。
{ruguo:pager}(2)卢金兰及卢淦波分别提供其持有的东莞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股权和38.7%股权作质押担保。
(3)由卢沛芳、钟铸荣分别提供其持有的津市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富华置业”)的95%和5%股权作质押担保。
(4)由卢沛芳提供其持有的津市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作质押担保。
(5)增加津市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市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由津市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向受托人出具书面承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同意,津市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不对外新增银行融资及担保,股东不得私自分红,津市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德雅中学东侧、九澧大道北侧地段土地(面积约为12.84万㎡),不得对外提供抵押担保,否则视同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追偿借款人、保证人;若津市市富华置业有限公司出售上述土地或股东转让富华置业的股权,借款人须先提供不少于土地处置收入或股权转让收入的50%,用于归还本信托计划的部分贷款,方可释放富华置业的股权质押。”
(7)自落实上述六点的担保条件后,方可注销卢金兰、卢淦波及东莞市丰华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东莞市富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担保。
{ruguo:pager}除上述变更外,《信托合同》约定的原风险控制措施(1)、(3)条保持不变。
本受益人大会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应当由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通过。
会议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