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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信托·鼎信-中合3号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8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议案》决议的公告

 

因业务需要,受托人于20181224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东莞信托·鼎信-中合3号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8年第一次受益人大会。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东莞信托·鼎信-中合3号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约定,本受益人大会议案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份额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据统计,现共有代表25780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占本信托计划存续信托单位的100%本次受益人大会有效,其中代表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的2578    0份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同意本议案,占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信托单位的100%。现形成如下决议:

 

一、信托计划的性质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变更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管理方式由“主动管理类信托计划”变更为“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的名称由“东莞信托·鼎信-中合3号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变更为“东莞信托·鼎信-中合3号投资事务管理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四、信托计划的期限由46个月变更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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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终止银行托管,原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变更为信托财产一般户;

六、新增20181228日为信托计划的收益结算日;

七、原信托合同第九条第9.2点“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方式”:

受益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及浮动信托收益组成。

1、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

a)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率为6.5%/年。

b)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的计算方式、分配方式和时间。

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以受益人在当期分配期间所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为基数,根据对应预期信托收益率按照实际天数计算。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在每个收益结算日计算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并在收益结算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如遇当期信托财产中现金部分无法足额支付当期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的,差额部分延至下一收益结算日,在支付完当期信托税费及信托费用后优先支付。在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的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后随分配的信托财产一同支付。

2、受益人浮动信托收益

在信托计划终止日进行如下计算:

总剩余收益=信托计划总收益-固定信托报酬-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信托税费及除信托报酬外的信托费用。

信托计划总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中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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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总剩余收益≤0时,受益人浮动信托收益=0

当总剩余收益>0时,受益人浮动信托收益计算方法如下:

受益人浮动信托收益= ×(总剩余收益-业绩报酬);

若信托计划终止日时,受益人的信托资金不为0M为信托计划终止日时所有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总和,k为信托计划终止日时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额。若信托计划终止日时,受益人的信托资金为0M为信托计划终止日时所有受益人持有的权益份额总和,k为信托计划终止日时该受益人持有的权益份额。

受益人浮动信托收益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后随分配的信托财产一同支付。

20181228日(含)起变更为:

“由20181228日(含当日)起,受益人信托收益为浮动信托收益。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个收益结算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收益在偿付信托文件规定的全部信托税费、信托费用后仍有剩余的为受益人的浮动信托收益。

受益人信托收益在每个收益结算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进行计提。收益结算日计提的受益人信托收益在计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的受益人信托收益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后支付。”

八、原信托合同第九条第9.3点“信托利益分配的顺序”:

“信托利益分配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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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择机按所有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信托资金。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个收益结算日信托收益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a) 信托税费及除信托报酬外的信托费用;

b) 固定信托报酬;

c) 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

3、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a) 信托税费及除信托报酬外的信托费用;

b) 固定信托报酬;

c) 受益人信托资金;

d)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

e)受益人浮动信托收益;

f)受托人业绩报酬。”

20181229日(含)起变更为:

“信托利益分配的顺序

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择机按所有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信托资金。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个收益结算日信托收益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a) 信托税费及除信托报酬外的信托费用;

b) 受益人浮动信托收益。

3、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a) 信托税费及除信托报酬外的信托费用;

b) 受益人信托资金;

c) 受益人浮动信托收益。”

九、原信托合同第十条第10.4.1点“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支付”: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报酬包括固定信托报酬及业绩报酬。

1、固定信托报酬

a)固定信托报酬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信托资金为基数,按照[0.4]%的年费率和实际天数按日计算,一年按365天计算,信托资金为0后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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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固定信托报酬在每个收益结算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在收益结算日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在收益结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如遇当期信托财产中现金部分无法足额支付当期固定信托报酬的,差额部分延至下一收益结算日,在支付完当期信托税费及除信托报酬外的信托费用后优先支付;在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在完成信托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后支付。由受托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并在完成信托合同约定的清算程序后支付,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当总剩余收益≤0时,业绩报酬=0

当总剩余收益>0时,业绩报酬=总剩余收益×35%。”

现变更为: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报酬为固定信托报酬,固定信托报酬分两部分支付。

1、第一部分固定信托报酬

a)第一部分固定信托报酬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信托资金为基数,按照[0.4]%的年费率和实际天数按日计算,一年按365天计算,由20181228日(含当日)起不再收取第一部分固定信托报酬。

b)第一部分固定信托报酬在每个收益结算日计提,在收益结算日计提的第一部分固定信托报酬,在收益结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2、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

a)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为 3,831,639.4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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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在20181227日一次性计提,并在计提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本受益人大会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应当由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通过。

    特此公告。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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