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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信托·鼎信-东恒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东莞信托·鼎信-东恒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8123日终止。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于2018123日成立清算小组,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本信托计划分4次募集,实收信托规模16100万元,其中,优先委托人信托份额为12000万元,劣后B委托人信托份额为4000万元,劣后A委托人信托份额为100万元。信托计划于20161227日正式成立。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向为:(1)收购东莞市东恒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恒公司”)45%股权、与东莞市科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按45%:55%的比例对东恒公司追加投资或提供股东借款用于东恒公司项目重整和项目(指东恒公司名下的东坑路口地块)开发建设,用于收购并运作东恒公司名下的项目地块及在建工程。(2)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3)信托资金闲置时可用于银行存款。

    截至2018123日,优先和劣后B委托人信托份额已完全退出。根据信托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劣后A委托人申请和同意将2018123日定为信托计划的终止日,并申请和同意受托人按信托财产存续状态对其进行原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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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计划的管理

我公司自成功发行该信托计划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尽职管理信托财产。

在账务管理方面,我公司严格执行《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信托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的核算,本计划的账户严格与我公司的自营及其他信托账户分开管理,并按季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三、信托收益及分配

本信托计划的损益详见下表。本计划在存续期内合计取得收入人民币52,837,182.84元,受托人合计向全体受益人分配投资收益(含劣后A受益人本金及收益)共计人民币41,561,534.32元。

信托计划收益分配计算表

 

 

单位:

开始日期

20161227

结束日期:20181203

序号

项目

本期数

1

一、营业收入

52,837,182.84

2

利息收入

35,511.42

3

    其中:贷款利息收入

 

4

          存款利息收入

35,511.42

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7

          其他利息收入

 

8

租赁收入

 

9

投资收益

52,762,447.71

10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1

          收益权投资

 

12

          其他投资收益

52,762,447.71

13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4

其他收入

39,223.71

15

二、营业支出

11,929,765.41

16

管理费用

11,929,624.21

17

     其中:受托人报酬

11,817,643.76

18

           银行结算费

 

19

           银行托管费

107,532.05

20

           印刷费

2,798.40

21

           差旅费

 

22

           律师费

1,200.00

23

           代理手续费

 

24

           服务费

 

25

           其他

450.00

26

营业税金及附加

141.20

27

资产减值损失

 

28

其他费用

 

29

三、信托净利润

40,907,417.43

30

四、加:期初未分配信托利润

 

31

五、加:本期损益平准金

 

32

六、可供分配的信托利润

40,907,417.43

33

七、减:本期已分配信托利润

41,561,534.32

34

八、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润

-654,1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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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关于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   受托人信托报酬:用于向受托人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应当取得的报酬。依据信托合同第十条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五条的规定,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报酬分为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受托人按优先份额规模和实际存续天数,在每年1231日和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分配完成之日按年化2%计提,作为固定信托报酬,在信托计划有足够现金流时分配。以优先受益人与劣后B受益人信托资金之和为基数,按年化20%计算的收益总数(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在扣除优先受益人收益、固定信托报酬和劣后B受益人收益后的剩余部分,作为浮动信托报酬,在信托计划有足够现金流时分配。受托人累计收取受托人信托报酬11,817,643.76元。

2.   银行保管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履行保管信托财产之责任的第三方托管银行而支付的服务费用,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为东莞银行。依据信托合同第十条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五条的规定,以及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定的《保管协议》,以信托资金的0.04%计算,本信托计划累计向托管银行支付保管费107,532.05元。

3.   印刷费:本信托计划累计支付印刷费用2,79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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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律师费:用于向为本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和提供法律咨询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为本信托计划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依据信托合同第十条和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六条的规定,本信托计划累计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1,200.00元。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受托人应当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但由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因股权过户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缴纳手续事宜,信托计划向劣后A委托人原状分配信托财产所需时间较多,导致该清算报告向受益人披露有所延误。受益人在收到清算报告二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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