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构 |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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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规模 |
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多于7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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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期限 |
24个月,到期后受托人有权延长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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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向 |
信托资金合计不超过70000万元,其中3794.35万元用于支付受让美克筑嘉(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35%股权的对价款,不超过65505.65万元用于向标的公司发放股东借款,用于位于天津市武清区的美克嘉美湾三、四期的项目的开发建设及归还原股东或关联方借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不超过700万元用于缴纳信托保障基金。信托资金闲置期间可用于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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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预期信托收益 |
投资资金 |
预期信托收益率 |
300万元以下 |
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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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含)至600万元 |
9.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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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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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 |
1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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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含)以上 |
11%/年 |
收益分配及 收益结算日 |
按季分配,收益结算日为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1日(即2月21日、5月21日、8月21日、11月21日)、合伙企业行使其远期受让权当日(即行权日)及/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其中首个收益结算日为2018年8月21日;公告日后的收益结算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日。每期信托税费、信托费用及受益人预期信托收益计算至收益结算日的前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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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
账户名:东莞信托有限公司(鼎信美克) 账 号:8114801413700208783 开户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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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
1、受托人对美克嘉美湾三、四期项目开发进行全程监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监管、印章监管、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降价权等; 2、信托计划向标的公司发放股东借款对应以下担保措施: a)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向平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b)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其持有标的公司的共65%股权作质押担保; c)标的公司提供美克嘉美湾项目二期 78-1、78-2 号在建工程及三、四期土地(土地证号:房地证津字第122051200752号,三四期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18,349.90 平方米,评估价值不低于16.88亿元)作抵押担保(上述土地及在建工程已在押,受托人办理上述土地及在建工程的第二顺位抵押,并与第一顺位债权人约定,投资款定向归还抵押物对应融资后,原债权人撤销上述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受托人变更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d)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受托人有权宣布股东借款到期,行使处置抵质押物的权利,并有权对标的公司资产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对标的公司现有存货降价销售): ①自信托计划向标的公司发放的首笔投资款支付日起的18个月内,若标的公司无法完成“三、四期楼盘销售比例(销售比例定义为“已网签的可销售面积”占“未网签和已网签的可销售面积”的比例,下同)达到33%”的目标; ②标的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股东借款利息或自信托计划向美克嘉美湾项目发放的首笔投资款支付日起的24个月内美克嘉美湾三、四期项目销售比例未达80%; ③若合伙企业未按《远期合作协议》约定支付权利安排费或未在信托计划向美克嘉美湾项目发放的首笔投资款支付日起的24个月内足额支付基础转让价款。 如发生上述的任一情况,受托人对应在标的公司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等)上升为51%。 3、后续管理措施: a)标的公司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对标的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受托人的债权(受托人同意归还的原股东借款除外); b)标的公司后续销售账户全部由受托人进行监管; c)当标的公司监管账户销售回款留存余额足够支付下一季度工程款时,后续的销售回款累计达5000万元后,需用于归还股东借款; d)当标的公司建设达到预售条件时,经受托人同意,可协助标的公司办理房屋预售证; e)加强标的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总预算进行确认。财务费用和政府收费均据实列支,其他支出按预算计划支付,确保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使用资金。项目预算外支出需经过受托人审批后方可支付。结清受托人股东借款前,标的公司不得分红。 f)密切关注项目的开发进度,收集监理报告,将进度情况在每季投后管理报告中反映; g)密切关注项目区域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若市场出现不利于本项目的状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确保投资标的的价值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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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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