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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托法律风险与业务实操思考
2015-10-09

消费信托法律风险与业务实操思考

2015-10-8   作者:信托小木匠来源:用益信托网

 

消费信托作为信托公司进行产融结合尝试的重要产物之一,早在2006年就被国元信托研究发展部潘联星研究员作为信托行业的一个发展方向提出。但是直到2013年“中信嘉丽泽健康度假消费信托”产品的落地,才开始引起行业内广泛关注。虽然部分信托公司的从业人员对其寄予厚望;但是当真正开始实际操作时,却发现消费信托对于当前资源禀赋下的信托公司是一块“鸡肋”。该类型产品不仅仅在设计环节和实际落地环节中涉及的细节较为繁琐,而且难以形成较大的规模和形成可观的净利润。本文将主要讨论开展信托业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和业务操作难点,并且针对如何开展消费信托提出一些新思考。

一、消费信托概述

从行业公认的首单消费信托“中信嘉丽泽健康度假消费信托”落地至今已经接近两年,整个行业已经有10多家信托公司进行消费信托业务实践并且有接近30单消费信托产品落地。本节将主要论述消费信托的内涵和主要类型。

(一)消费信托的含义

尽管消费信托的目前行业内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随着各家信托公司的实践的深入基本上形成一定的认知。消费信托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消费信托指的是由信托公司通过信托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一系列消费金融服务;既包括消费者通过信托产品进行消费权益购买与管理,也包括消费者通过信托融资进行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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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消费信托指的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优选并保护其商品类消费或者服务类消费的消费性权益为目的设立的信托计划,并以上述的消费性权益作为受益人依法所享有受益权的组成对象为特征,由信托机构进行经营化管理的信托产品。本文主要讨论的也主要是狭义的消费信托。

(二)消费信托的主要类型

消费信托的划分标准有很多,比如按照单个消费信托产品的委托人数量可以分为单一消费信托和集合消费信托、按照消费权益的类型可以分为纯消费商品类产品、具有投资属性的商品类产品和消费服务类产品等等。而更为常见的是按照产品权益设计进行分类,可以分为预付卡模式、保证金模式和投资收益模式三大类。

1.消费信托预付卡模式

消费信托预付卡模式是最为简单的一种模式,与台湾的预收款信托模式最为接近。该种模式下的消费信托主要通过募集委托人的资金形成类似于预付卡的产品,投资者可以根据预付卡的金额进行指定消费权益的消费而未能消费的金额享受一定的资金收益。“中信书店信睿宝产品”就是典型的预付卡消费信托。

2.消费信托保证金模式

消费信托保证金模式是在预付卡模式上改进的一种模式,除了购买消费权益的预付资金之外,还需要缴纳一部分作为保证金。而保证金的主要用途是通过保证金的投资运用产生的收益覆盖由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和项目运营管理易发生风险而带来的成本。该种模式通常运用在服务类消费信托产品当中。“中信嘉丽泽健康度假消费信托”就是典型的保证金消费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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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费信托投资收益模式

消费信托投资收益模式是在传统资金信托模式上改进的一种模式,该模式下的产品在设计中与资金信托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投资收益的进行了组合设计。该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有一定的消费权益和一定的资金收益组成。但是这种模式下的消费信托消费权益的来源不涉及初始委托资金的使用,而主要通过投资收益的运用。因此,该类型的产品通常门槛较高,多采用集合信托的模式。这类型的产品也并非新兴的产物,银行的理财产品早有该类尝试。“中航信托洋河梦之蓝封坛酒消费信托计划”就是典型的投资收益模式消费信托。

二、消费信托面临的法律风险

由于消费信托作为一种创新业务,在产品的设计与运营过程中难免与过去设立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具体主要体现在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进行公开宣传、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问题。

(一)非法集资的问题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而与消费信托最为相关的刑法罪名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罪。其中被认定为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罪有非法性、公开性、利益性和不特定性四大特征;并且其表现形式中有一种为“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因此在消费信托设计中要避免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需要注意消费信托对应的商品与服务的真实性并且还需要在投资收益的设计中非债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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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格投资者门槛问题

消费信托的投资门槛设计一直是困扰信托公司的一个重要问题,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消费信托能否被认定为单一信托。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若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那么消费信托的普惠特性难以发挥并且绝大多数投资者也不愿意投资较高的去换取消费权益。部分银监局在对于消费信托的处于严格的态度,要求信托公司坚守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虽然信托公司解释为消费者享受的消费权益的差异、尝试双信托设计等方式突破限制,但是部分地方监管并不认可。对于该问题信托公司仍需要与银监进行沟通,进而打破约束。

(三)公开推介的问题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并且《99号文细则》在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方面也强调严格执行信托产品营销的各项合规要求,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公开宣传,不得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而正如合规投资者门槛的约束一样,一旦消费信托被认定为集合信托产品,那么将受到集合信托计划不能进行公开推介的约束。而从目前中信信托对于消费信托的开展思路来看,试图借助互联网打造消费信托的产品体系;而互联网的推介宣传就存在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的嫌疑,虽然其一直坚称其设计的消费信托为单一事务管理类产品,但是若监管态度的变化,很有可能导致消费信托原先的设定构想流产。因此,针对该类型的产品,监管部门需要形成统一的文件给予开展消费信托业务的团队或者公司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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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付卡的问题

与消费信托类似的产品台湾的预收款信托,政府出台一系列的法令进而强制约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目前内陆尚没有出台消费信托的管理办法,但是开展对预付卡开展消费信托业务需要受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影响与限制。其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单张记名卡的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的限额不超过1000元;这将约束消费信托的单个投资者的投资上限。而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则需要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且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这需要影响支付机构能否充当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因此,信托公司尽量避免消费信托相关实物或者虚拟载体被认定为单用途或者多用途预付卡,可以尝试设计成特定标的提货凭证或者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如百度金融。

 三、消费信托业务的操作难点

与信托公司投融资为主的资金信托相比,消费信托作为一种全新业务模式并且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实际业务操作方面存在诸多难点。另外,消费信托的操作主体也直接影响消费信托的作用的发挥,若以单个业务团队操作消费信托,相比信托公司层面或者专业子公司开展该业务的效果会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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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信托与信托公司传统业务差异大

消费信托与过去信托公司开展传统的业务模式差异较大。首先,在盈利方面,与传统信托业务能够直接获取高盈利相比,消费信托的短期显性盈利并不是那么理想并且需要一笔前期基础设施的投入费用,部分信托公司不一定能够接受。其次,从事消费信托人员考核机制的问题,信托公司前台业务人员都需要面临一定的业绩考核压力,而该业务人员若按照传统的绩效考核方式,推进难度较大。最后,部分思维理念固化的信托公司不一定能够理解消费信托的业务模式、功能价值等,这也增加信托公司开展该业务的难度。另外,由于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型的信托产品通常需要通过公司的风险评审会,之后才能落地。消费信托虽然多属于单一信托,但是信托公司在其中扮演着产品设计、资金运作、消费权益保障等诸多角色,因此出于风险考虑,一般也是需要通过风控评审会。但是风控评委对于消费信托的业务模式不一定完全理解,会提出一系列过于严苛的风险控制措施诸如抵押物、担保等等。其次,由于消费信托许多产品的卖点稍纵即逝,而风控评审会整个流程较长,无形为消费信托产品的成功带来巨大的阻力。因此信托公司最好能够为消费信托开辟风控绿色通道。

(二)信托产品开发与定价缺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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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托是将消费产品或者服务的权益进行证券化的过程,既可以帮助消费品供应商提前锁定部分销量,也可以为投资者享用优质商品或者服务提供保障。理论上投资者的消费需求是信托公司设计消费信托的起点,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需求通过招标或选择与消费者需求方向相符合的优质企业共同成立消费权益供应商企业等方式提供相应的消费信托产品。而现实情况受到信托公司理念转变需要时间、投资者需求分析较为困难等方面的约束,当前市场上消费信托产品的设计主要是由信托公司和消费品供应商主导的。未来随着客户之间需求信息的积累,信托公司将根据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消费信托的开发点。此外需注意,单个消费信托产品很难发挥消费信托内在价值,更多依赖的是消费信托产品体系进行全面打造。此外,消费信托定价也是对于信托公司的一个难题。消费信托定价是一个考验信托公司平衡其自身、消费品供应商以及投资者三者利益的关键点。消费信托定价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消费信托产品的成败。若定价偏低,信托公司不仅仅自身收益无法保障,还可能影响消费品服务商其他的渠道的销售情况,直接损害其整体利益;同时还将影响信托公司和消费品供应商后续合作的基础。若定价偏高,可能伤害投资者的购买的积极性,最终导致单个消费信托产品销售过少,信托公司管理单个产品的成本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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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信托销售与客户管理维护困境

信托公司的直销能力相对较差并且信托公司的存量客户数量相对偏少,这也为信托公司开展消费信托业务带来阻碍。部分信托公司尝试通过社区银行、三方互联网平台等进行销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产品销售问题,但是在与客户交互、客户数据收集、后续客户管理等方面略显不足,这将制约消费信托的创新设计、消费信托整体价值实现等问题。这需要信托公司通过改进IT系统来改变困局。消费信托的IT支持系统可以实现消费信托的线上线下销售;还能够为客户打造一个全新的交互平台等等,进而以情景化的方式增加客户的体验。此外,消费信托作为单一信托,需要对每个客户设立单独的账户进行管理;而不是像过去集合信托计划那样,多个人集中在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账户下。总之,原先的IT系统已经无法支撑消费信托业务拓展;与之相对应的是IT系统建设维护人才、数据分析人才、线上创意营销人才等也亟需招募。信托公司必须自身独立或者联合外部互联网龙头企业共同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服务平台。此外,信托公司打造的互联网平台需要通过品牌推广活动、外部平台客户导入等多路径增加客户流量,进而增加平台活力。

 四、开展消费信托业务思考

虽然信托公司开展消费信托的业务面临一系列的违法现行法律法规的风险并且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各种困难,但是与美国的消费金融对比来看,我国消费信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信托公司可以尝试引进互联网体系、设立消费信托专业子公司、申请消费金融牌照、创新交易结构等方式,消除业务的障碍和拓展业务的外延。但是信托公司开展消费信托业务需要思考以下几个较为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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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消费信托产品功能定位问题,根据之前有关消费信托的研究报告的设想以及部分信托公司的业务框架,消费信托可以成为业务体系的链接并且有望成为信托公司借以推动整个信托业务体系升级的突破口。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这种设想过于宏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搭建整个体系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人员和金钱可能难以估计。并且各家信托公司的资源禀赋不同,对于有产业背景的信托公司、实力较强具有品牌效应的信托公司有能力实现这样的宏伟蓝图;而对于实力较弱的信托公司,应当只利用其中的部分功能,比如强化财富管理的特色,提高公司的品牌效应等方面。

其次,关于消费信托产品客户定位问题,目前的信托公司也是有两种尝试,一部分信托公司坚持普惠的路线;另一部分坚持中高端的路线。但是两种路线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第一条普惠的路线,最大的问题就是面对巨大的客户如何管理和后续服务是否能够供应上。而对于第二条的中高端路线,定位中高端可能一部分原因来源于监管的约束而无奈定位于中高端,其中的难点就是由于中高端的客户需求差异较大,消费信托难以批量化的生产。理论上,两条路线信托公司都可以尝试,但是实际操作中,根据信托公司目前的资源禀赋和服务供应能力,应当坚持中高端路线。而至于中高端客户的差异化需求满足方面,可以对客户需求进行分层,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标准化消费信托和高收费的定制化消费信托组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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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设立互联网系统平台的问题,消费信托与互联网结合是大势索取,而信托公司本身缺乏这一块的能力。因此在互联网平台的打造方面,不能过于依赖信托公司自身的实力,而是借助互联网龙头企业的资源为自身搭建和运营平台减轻压力。另外,互联网平台除了消费信托的功能之外,还应加入其它具有特色的板块,比如信托产品的流通转让、消费众筹等等特色,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价值;但是也尽量保持整个平台的简洁,避免过于冗杂而带来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潘联星,信托业务发展路径的全新思考[R].国元信托,2006年。

[2] 张继胜,“消费信托”的交易结构设想[J].特区经济,2014年。

[3] 董禹、秦岭,信托产品创新———以消费信托为例[J].武汉金融,2014年。

[4] 冀欣、宋佳燕、程文青,首单众筹消费信托分羹《黄金时代》[N]. 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

[5] 陈文、白云,消费信托可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全面升级的突破口[R].资管高层决策参考,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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