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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2014-12-11
  解读《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作者:孙海波 来源:金融监管

导读:文章揭露的法规主要是针对银监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审核改为备案制,但对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化影响有多大,还需要看整个CLO市场其他环节,比如流动性(能否质押),央行的审核环节,打包成本等。文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并不包括证监会依托券商在交易所推动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同时在推动交易所备案制)。此外,为了区分于交易所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这里信贷资产证券化一律用CLO来指代。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1092号文)(下称“1092号”文)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银监会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经过4个月的征求意见稿,也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诞生和2012年重启以来最重大的一个举措。

尽管信贷资产证券化经过今年以来发行量出现井喷,但事实上银行业打包自己资产证券化动仍然有很大释放空间。究其原因,主要是发行时间过长,一般在半年之久,发行时间的不确定性也增加资产池贷款期限选择的难度;其次CLO流动性缺乏导致多数银行不得不纳入银行账户。

目前的备案制是针对具体产品发行,但对于尚未发行过的金融机构仍然需要一次性资质审核。目前国有银行和多数股份制银行外加几家大的城商行都已经发行过,则免于资格申请。

在此之前CLO的监管政策有三个里程碑式的变动,一是2005年开始启动CLO,并银监会和央行出台配套政策,但2008年底开始由于金融危机影响暂停;而是20125月开始重启CLO,扩大基础资产范围,但一开始用额度约束,只赋予500亿人民币额度,同时要求发起银行要自留5%劣后层(根据资本规则需要从资本中全额扣除);三是20131231日央行银监会发布新规,放松自留劣后层的要求,只要求银行逐层按比例自留5%,如果劣后层为0,那么就意味着无须自留劣后层。这大幅度提升银行资本节省,外加审批效率和额度放开,导致20145月以后的发行规模大幅度飙升。

备案制的另一重放开的重要内容是,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

附件: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我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本着简政放权原则,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在发行证券化产品前应进行备案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资格审批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向我会提出申请相关业务资格。应依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各机构监管都井会签创新部。对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

二、产品备案登记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合格中舟机构应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方案出具专业意见,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优质资产,采取简单透明的交易结构开展证券化业务,盘活信贷存量。

三、过渡期安排

在本通知正式发布前巳报送我会、正处于发行审批通道内的证券化产品仍按照原审批制下工作流程继续推进。本通知正式发布后,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视为已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可按照上述新工作流程开展产品报备登记,并应补充完成业务资格审批手续;束发行过证券化产品的机构则需在获得业务资格后再进行产品备案。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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